保险责任
状元红少儿教育金两全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50%;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50%;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19、20、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 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教育保险金。
附加状元红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 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 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 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 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给付已交保费的1.5倍或现金价值较大者 |
教育金 | 生存至18、19、20和21周岁每年按约定保额领取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观察期后确诊重疾,按约定保额领取保险金。 |
胡先生为0岁儿子投保了状元红少儿教育综合保障计划,保至21周四,教育金保额5万元,重疾保额50万元。
状元红少儿教育金两全保险责任免除部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状元红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 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27、42 种重 大疾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 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重大疾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状元红少儿教育金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150%)或保单现金价值
|
全残
|
(已交保费×150%)或保单现金价值
|
教育金
|
基本保额 (年满18、19、20、21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本附加合同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胡先生为0岁儿子投保了状元红少儿教育综合保障计划,保至21周四,教育金保额5万元,重疾保额5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