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年金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给付一次年金,直至本合同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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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给付一次年金,直至合同期 满日前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 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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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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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年金 |
已交保费×1% (保单生效第4年起至保单生效第9年,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