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金牡丹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9周岁
投保年龄
至81周岁
投保年限
年金年年领取,祝寿金、满期金一次返,补充晚年养老;提供身故、全残、投保人豁免保费保障。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 日)至59 周岁(含59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 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寿金。
年金 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一次年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 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 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寿金。


年金

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一次年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 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 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9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犹豫期后次日
保险金额×18%
60周岁前(含)
保险金额×18%
已满61周岁
保险金额×25%
祝寿金
保险金额×50%
满期金
已交保费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365日内非意外身故,按扣除已领取年金后的已交保费领取)

全残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365日内非意外全残,按扣除已领取年金后的已交保费领取)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未满60岁可豁免)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未满60岁可豁免)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牡丹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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