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 日)至55 周岁(含5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障期限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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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一、 若在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给付一次年金。 二、 若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年金。 三、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年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的,我们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 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年金
一、 若在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给付一次年金。 二、 若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年金。 三、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年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的,我们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 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的,我们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 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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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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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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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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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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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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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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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二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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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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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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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身故时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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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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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全残时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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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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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可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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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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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可豁免)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