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年龄在16 周岁至65 周岁、身体健康的国家认可的驾驶学校学员或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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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但被保险人作为国家认可的驾驶学校的学员,在驾驶学校规定的场所内按照驾驶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学习驾驶技术时或参加驾驶考试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八) 被保险人猝死;
(九)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三) 被保险人未置身于投保时指定的机动车辆期间;
(十四)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同时投保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在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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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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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基本部分) |
约定保额 (若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需扣除) |
意外伤残 (基本部分)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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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可选部分)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若已获其他渠道补偿,仅对剩余医疗费承担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吸食毒品、自杀、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私自使用药物、未置身于指定机动车辆期间、自费项目和药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