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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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生存年金 | 若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 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合同的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年金 | 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 年金。 |
投保年龄:28天(含)-70周岁(含)
保障期间:至80周岁
交费方式:1/3/5/10年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5)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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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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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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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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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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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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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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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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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二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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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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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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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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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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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身故时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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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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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全残时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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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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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可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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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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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可豁免) |
附加险-华夏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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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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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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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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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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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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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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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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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1% (保单生效一年后,每年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0周岁福宝宝,投保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5)和华夏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年交保费30000元,交费10年,保额2349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