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30天内身故,我们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起30天后因意外伤害意外原因身故,我们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您和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30日内非意外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自杀、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