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紧急救援热线电话、安排就医、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转运、运送回国、安排子女回国、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和行政援助八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紧急门诊保险责任和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二、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三、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二)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救援机构将视被保险人状况及具体情况安排被保险人至离事发地最近的配有适当人员及设备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三)住院医疗保险金
3、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 小时。
(四)医疗转运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已经住院治疗的,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入住的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在征得授权医生的同意后按照下列约定提供医疗转运服务:
1、将被保险人转移到其他最临近而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临近国家的医院。3、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转运方式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
(五)运送回国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对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并可以正常乘客身份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境内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提供运送回国服务:
1、安排被保险人以正常乘客身份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境内。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在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六)安排子女回国
1、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被保险人随行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无人照料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未成年子女以正常乘客身份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境内,并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3、若该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在转运回国时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未成年子女的回程机票费用。
(七)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上述遗体运送回国、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责任的累计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八)行政援助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若被保险人要求,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提供行政援助服务:
1、紧急电话翻译救援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提供译员介绍和译员的联系方式。翻译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由被保险人决定并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翻译服务费用。6、使领馆信息支持救援机构可提供的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包括向被保险人提供与其距离最近并适宜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地址、办公电话和办公时间等信息。
可选部分
4、在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过程中,<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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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 基本部分包括紧急救援热线电 话、安排就医、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转运、运送回国、安排子女回国、遗 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和行政援助八项责任。 |
紧急门诊保险责任 | 若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授权医生根据被保险人的 伤势和病情允许被保险人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将通 过救援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 若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此直接造成牙病,我 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保险期间超过90 日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每次境外旅行连续不超过90日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开始的旅行:
(一) 以接受治疗为目的;
(二) 被保险人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
(三) 在旅行开始之前 12 个月内,被保险人处于接受治疗或药物控制且未经其医生许可旅行的。
二、任何没有事先通知并获得我们指定救援机构核准的费用,但紧急情况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或延误接受我们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其医疗组认可的运送服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
四、被保险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之后发生的费用;
五、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九、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一、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袭击(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 被保险人的既有疾病(但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除外);
十六、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病期间的;
十七、 被保险人参与竞技活动、体育比赛、预备或培训的测试,参加体育运动联合会或类似机构组织的竞赛或比赛活动;
十八、 由于被保险人的工作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导致的意外伤害,包括相应法律认定的工伤;
十九、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二十、 被保险人康复治疗、洗牙、洁齿、面部整容、矫形、器官移植、验眼配镜,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助听器等残疾用具的费用;
二十一、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二十二、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导致的;
二十三、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救援机构将解除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境外救援责任,并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二十四、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已由或将由其他机构、国家救援计划完全或部分承担的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的任何其他保险合同可以完全或部分承担的费用。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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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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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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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援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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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紧急救援电话服务 |
安排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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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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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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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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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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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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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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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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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子女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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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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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就地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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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累计限额为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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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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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电话翻译、紧急口讯传递、出国完整旅游信息、代寻并转送行李、法律救援、使领馆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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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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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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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医疗费用-800元 (限额为8000元) |
紧急牙科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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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医疗费用-800元 (限额为5000元) |
被保险人因以接受治疗为目的、已患疾病末期、药物控制、拒绝延误接受运送服务导致的费用、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故意犯罪、自杀、殴斗、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既往症、性病、精神疾病、参与竞赛、工伤、怀孕流产、康复治疗、装配残疾用具、药物过敏、私自使用药物、精神失常、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救援程序、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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