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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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 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 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到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对于根据施工项目的期限确定保险期间的,若工程提前竣工,则本合同自竣工之时刻起终止。
三、工程因故延长工期,贵单位需提前书面通知我们并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为1 年,超过1 年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工程因故停顿,贵单位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并办理中止手续。我们审核同意后,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贵单位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若中止期间超过1 年,我们将终止本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猝死;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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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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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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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需扣除) |
建筑工程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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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