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我们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身故,我们按合同载明的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身故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合同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 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妊娠满十六周之日零时起至妊娠终止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附带被保险人活产出生之时起至出生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孕产妇身故
|
约定保额 |
新生儿身故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