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同时投保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二、您可选择投保一种或多种公共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责任。
三、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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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 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 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人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在治疗期间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所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按以下约定界定:
(一) 乘坐轨道交通(含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但中途出站在站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二) 乘坐在内陆江、河、湖泊行驶的轮船: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但中途下船在船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三) 乘坐市内公交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猝死;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二)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四)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十五)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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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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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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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若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需扣除)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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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生伤残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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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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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若已获其他渠道补偿,仅报销剩余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殴斗、自伤、吸食毒品、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私自使用药物、手术医疗伤害、医疗设施装配、康复疗养治疗、相关自费项目和药品、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被保险人为驾驶员、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夏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