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经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我们在审核确认后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 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天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本合同每份住院津贴日额为人民币10 元,投保份数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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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并经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我们在审核确认 后按本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所得数额给付意 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们可以依照续保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们的管理制度决定。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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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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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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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殴斗、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活动、精神疾病、酗酒、私自使用药物、医疗事故、医疗设施装配、疗养康复治疗、既往症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