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一次投保 终身呵护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次给付 重疾无忧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额岁岁增 价值年年涨
— 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个人账户价值和团体账户价值依据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率按年进行复利累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下同)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贵单位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当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均减少为零。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我们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之日起满365天后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贵单位给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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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 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 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 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我们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之日起满365天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之日 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给付 该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 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 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在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日 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 |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至64周岁(含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和投保成员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的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的账户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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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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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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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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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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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余额+已交保费 (保险责任终止) |
账户价值余额+保险金额 (65周岁前可领取,保险责任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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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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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距领取首次重疾保险金365天后65周岁前患其他重疾可领取,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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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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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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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余额+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身故,按账户价值+已交保费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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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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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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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