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康平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提供一年期的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合同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 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 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您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们可以依照续保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们的管理制度决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猝死;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若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需扣除)

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夏康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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