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返还已交保险费的105%,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君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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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返还已交保险费的105%,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按合同期满时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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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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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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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已交全部保费 (保单生效180日内非意外身故,按已交全部保费的105%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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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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