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搭乘私家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 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 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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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 若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一、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我们和您约定,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本合同所指合法驾驶或搭乘私家车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车厢时止,中途下车在车外时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猝死;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自驾车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自伤、猝死、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何先生一家人四口人准备在节假日的时候出去旅游,在出发之前购买了一份华夏自由行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在自驾车过程中因为意外导致的身故、意外伤残都可获得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给付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