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铂金樽享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
投保年限
提供30年的身故和满期给付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35%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铂金樽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35%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

满期金
已交保费×13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夏铂金樽享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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