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4)(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重疾+11种轻症疾病保障,针对身故和全残也可提供赔付。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障全——轻症重疾 呵护全

 

保费廉——费改新品 价格廉

 

保终身——重疾身故 保一生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保单的轻症重疾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轻症重疾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 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 所列的轻症重疾,我们将额外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 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 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身故时的已交保 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 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交费年期: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保至终身(轻症保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 

谁能保
0-6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未满70周岁轻症重疾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20%
身故 满18周 已交保费
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非意外导致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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