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收益稳,增值快,身价高,进出活。
【保险责任】
年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同时投保万能保险合同,在经年金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年金和满期保险金将自动作为该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万能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您选择的万能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本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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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一、若在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 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 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 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的,我们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 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
保险期间:至81周岁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保单生效时 |
保险金额×1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起至59周岁 |
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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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后 |
保险金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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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365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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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365天内非意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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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未满60周岁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