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身故时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 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 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案例演示 |
客户:张先生,30周岁 投保产品:《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 保险费:一次性交清10万元
保单利益演示: 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中、高结算利率水平,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部分领取和保单质押借款,则张先生在各保单年度账户价值演示见下表:
注:1.上述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满期保险金等于保险合同期满日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
投保年龄: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9周岁(含)
交费方式: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5周岁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张先生30周岁投保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一次性交清1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