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精神分裂症、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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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发生疾病,经 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 院治疗,对住院期间发生的属于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 险报销范围内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根据是否参加社会医疗 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按条款所列级数分段累进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 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发生疾病,经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 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属于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 险报销范围内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 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按条款所列级数分段累进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 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 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 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 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 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 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 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 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六、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报销比例 (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