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 关的工作过程中,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意外伤害,我们对被保险 人因该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在 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 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 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 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 继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 日起 90 日(含第 90 日)。
四、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 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五、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就医,合理医疗费用按照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当天的人民币兑换汇率进行折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 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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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在 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 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 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实际支出的 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滑水、跳伞、滑翔翼、动力伞、蹦极跳、搭乘或驾 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 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 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 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 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 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流产、分娩、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