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 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 险人入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日数,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 险金:
住院津贴
(一)若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 3 日得到的 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 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超过 20 日的,应 事先通知我们,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 理住院日数。若未事先通知我们,则住院津贴的给付以 20 日为限。对 于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同一保险期间 内,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
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二)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外,另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的 2 倍乘以被保险人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 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 项保险金的日数以 20 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 ICU 病房或者烧伤病房治疗,以 1 日计。
二、上述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以第(一)项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 人依本附加合同约定不能取得第(一)项保险金,则不能取得第(二)项保 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 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依据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 机构就诊的住院日数,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 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日数,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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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 若因疾病住院的,按实际住院日数减 3 日得到的 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因 意外伤害住院的,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 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实际住院日数超过 20 日的,应 事先通知我们,有权对身体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 理住院日数。若未事先通知,则住院津贴的给付以 20 日为限。 |
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 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除 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外,另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的 2 倍乘以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 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 项保险金的日数以 20 日为限。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 ICU 病房或者烧伤病房治疗,以 1 日计。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挂床住院、不合理住院的;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 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 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 术或其他医疗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 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 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 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 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四)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 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五)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染色体异常或缺陷;
(十六)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十七) 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所致情形以及主合同发生退保或中止期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遗传性疾病、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分娩、因精神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挂床住院、不合理住院、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住院超20天需进行身体评估) |
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2 (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