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 1 月 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账户价值的 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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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主合同终止的, 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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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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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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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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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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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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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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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1% (保单生效一年后,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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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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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