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身故时合同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 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 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105%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