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一)两全保险保障:无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还是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身故,均会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 (二)年度红利分配:根据我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投保人将享有年度红利分配权益。(三)可附加安心无忧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1)项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 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2)项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同时本合同终止。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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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累积红利+满期奖励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 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 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 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于交费期满至合同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 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 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 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 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在给付上述第(一) 项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 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交费期满至合同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 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 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 (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二)项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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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一)投保年龄
凡0周岁(出院且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健康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可为10年或20年。
(三)保险费
本保险的交费方式有3年、5年和10年。
(四)保险金额
本产品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王先生30周岁投保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0000元,交费3年,保险金额329300元,保障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或(保险金额×交费期间) (保单生效180天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交费期满后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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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2)或(保险金额×交费期间×2) |
交费期满后 | 保险金额×2 | |
交通意外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2)或(保险金额×交费期间×2) |
交费期满后 | 保险金额×2 |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