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
返还增值 稳健收益 专家理财 随心支取 超值保障 惊喜分红 期限灵活 优势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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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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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0%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三倍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按合同期满时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合同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 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 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20年、30年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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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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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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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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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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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第4年至满期的前1年,每年领取一次) |
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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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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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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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3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