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国内首创对“次健康体”承担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在获得一次重大疾病理赔后,无须体检、为客户延续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障
若不幸发生重大疾病,确诊即全额给付基本保额,避免“东拼西借”,保证生命及时救治,减轻家庭经济与精神压力;同时豁免今后重疾保费,彰显人性关怀
一旦投保,即可以最低廉的保费终身享有包含艾滋病在内的业内最广泛、最全面的35种重大疾病保障
一旦投保,费率不再调整,无须担心保险公司提高续期保费,未来尽在掌握
出院且出生满90天即可投保,90天等待期有效抵御风险
保单利益:
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 |
重疾保障 |
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 |
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王先生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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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
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重疾保险费。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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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将 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及所 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 保险金额按照我们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各 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 起满365 日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 病,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将豁免合同自首次重大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90天-55周岁
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购买方式:附加在华夏同盛终身寿险(分红型)上同时购买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首次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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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