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念】
疾患无常,华夏有方,健康基金,专款专用。
【险种特色】
35种大病,免除担忧;高发重疾,150%给付;
投保宽泛,观察期短;全面保障,终身享受。
【保险利益】
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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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因疾病导致首次出现本合同定义的重疾症状体征或被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重疾的一种或多种 |
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出现本合同定义的重疾症状体征且被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重疾的一种或多种 |
一类大病:事故发生后28日仍生存的,1.5倍保险金额;事故发生后28日内死亡的1倍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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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大病:1倍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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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
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
1倍保险金额 |
注:
1、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一类大病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必须包含的6种高发疾病,二类大病为本合同定义的除一类大病外的其他疾病。
3、意外导致的保险责任不受90天观察期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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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向您无息返 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一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将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28 日内(含第28 日)身故的, 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8 日后仍生存的,将按 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5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二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 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 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 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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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2、33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期限长:终身
投保年龄:90天——60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30年交
刘先生30岁,投保10万保额的同健重疾,选择20年交,每年只需4077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感染艾滋病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