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安平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少儿
投保范围
0-18周岁
投保年龄
一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猝死保险金/等保障。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8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缴费方式:年交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8.2],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合同意外基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将按合同意外基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基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根据《标准》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三)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

(四)若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五)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基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基保险金额时,合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猝死,按合同载明的猝死基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更多详情请见条款。

产品描述

华夏安平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优点:

1、意外伤残

孩子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残疾,保额按照残疾的不同级别进行赔付。其中残疾疾病可以分为1—10级,比如一级伤残可以全赔,十级伤残赔付10%,中间每级相差10%。

2、意外身故

孩子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其保额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付。

3、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猝死,按合同载明的猝死基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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