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福(加倍3.0版)重大疾病保险的优点:
1、重大疾病分别赔
100种重大疾病不分组,每种重疾限赔付一次。
2、重疾给付恢复
在首次重大疾病给付后,年满105周岁后的手个保单周年日前,每间隔1年,给付金额恢复20%的基本保额,直至100%的基本保额。
3、保障全面
包含10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轻、中、重疾病周期全覆盖,全方位守护健康。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包含35种轻症,每次给付30%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3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包含20种中症疾病,给付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包含100种重大疾病: 1、首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首次给付重大保险金后,年满10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每间隔1年,给付保额恢复20%,直至100%。 |
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确诊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之后的各期保费。 |
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①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2倍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②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同时本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3/5/10/15/18/20/25/30年交
等待期:90天
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在保险合同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