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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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合同约定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附加合同中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附加合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