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14.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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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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