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1.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根据投保人所投保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障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 |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害而经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100元后,按照赔付比例100%进行赔偿。 |
意外住院津贴保障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 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扣除3天免赔天数后,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天数90天,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天数180天,其中若非手术原因住院,则赔付最长不超过7天。 |
猝死保障(可选) |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所约定的猝死,则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如选猝死保额1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16至49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50至65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 (2)如选猝死保额2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16至49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50至65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 (3)如选猝死保额3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16至49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50至65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30,000元。
猝死保额不能超过主险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