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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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合同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