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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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两者较大者: 1.个人账户价值; 2.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时保险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