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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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