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此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内患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对于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患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对上述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了一般医疗保险金,我们对其在上述期间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治疗,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对上述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了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我们对其在上述期间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特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特定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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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此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内患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对于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上述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了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其在上述期间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治疗,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必须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上述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了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其在上述期间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特定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特定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产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8.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9.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医疗费用;
10.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