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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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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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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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百万宝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百万宝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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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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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百万宝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百万宝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的15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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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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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百万宝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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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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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附加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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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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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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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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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疾病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且给付后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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