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癌症,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依照下面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癌症,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且达到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癌症,我们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癌症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且达到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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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等待期)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癌症,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且达到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癌症,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且达到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癌症,保险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癌症保险金”外,再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且达到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癌症、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