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轻型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
(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
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
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型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
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
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疾病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累计达到三次后,我们对
被保险人的轻型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轻型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型疾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
2.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自该种轻
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将豁免本合同余下各期保险
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3.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前未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则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
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
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3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4.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
(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
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
按本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
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
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①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
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如果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型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
险金、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5.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种重大疾病
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将豁免本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同
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6.生命关爱金
(1)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
(含)内身故,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生命关爱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
终止。
(2)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身
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命关爱金,同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7.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
(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按
本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
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
下三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如果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则在
给付全残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8.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
(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
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
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
下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如果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则在
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
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 (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 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如果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合同给付过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
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 (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保险公司将按 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 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 下三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如果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合同给付过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则在 给付全残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轻型疾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 (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 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 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型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 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 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同 时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疾病保险责任终 止,合同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累计达到三次后,保险公司对 的轻型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轻型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型疾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 |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自该种轻 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将豁免合同余下各期保险 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若在年满60周岁前未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自年满60周岁后经保险公司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3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 (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 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 按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保险公 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合同继续有效。 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现金价值; 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如果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合同给付过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轻型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种重大疾病 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将豁免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同 时合同继续有效。 |
生命关爱金 | (1)若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 (含)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生命关爱金的责任,同时合同效力 终止。 (2)若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身 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命关爱金,同时 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全残、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型疾
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型疾
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
险人退还被保险人全残或确诊患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
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
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全残、
身故或确诊患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