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福寿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长期养老年金保障产品,65周岁领取祝寿金,65周岁后每年开始领取养老金到100周岁,身故还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祝寿金。

 

2.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养老年金 自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祝寿金 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祝寿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除您之外的继承人退还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至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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