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祝寿金。
2.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
祝寿金 | 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祝寿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除您之外的继承人退还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