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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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扣除已领取的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 | 若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或我们给付年金已满20年。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而导致第1、2或3款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按第1、2或3款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
Ⅲ度烧伤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合同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本公司将退还其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先生30周岁,李太太29周岁,儿子李小宝0岁,李先生投保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以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李太太投保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额5万元,以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李小宝投保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额5万元。年缴保费22218元,交费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主险--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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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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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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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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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60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最多领取20年)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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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已领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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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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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80周岁领取) |
附加险--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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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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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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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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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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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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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Ⅲ度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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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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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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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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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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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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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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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度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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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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