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被保险人:王先生 (男)
年龄: 30 岁
保险金额: 300000元
年交保费: 660元
如王先生投保2个月后乘坐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导致双耳听觉机能永久丧失,我公司将给付150000X2=300000元给王先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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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以补贴家庭的财务损失,合同效力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给付。如治疗未结束时,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III度烧伤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烧伤,烧伤程度达到III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意外交通事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使在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为直接原因导致前三项保险金给付的,公司将按前三项保险金的两倍给付;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为直接原因导致前三项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按前三项保险金的三倍给付。 |
投保范围
出生满6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Ⅲ度烧伤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Ⅲ度烧伤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
乘坐飞机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2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 | |
意外Ⅲ度烧伤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2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保险期间 1 年,一次性交保险费 66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