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投保人年满18周岁,被保险人为出生满60天—64周岁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清,3万元起保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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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若在犹豫期满前身故,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在 扣除初始费用后余额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在犹豫期满后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a) 身故时未满 65 周岁,我们按照正式接受理赔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b) 身故时年满 65 周岁,我们按照正式接受理赔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 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结算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若在犹豫期满前身故,我们按照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 照合同所交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余额的 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且以100 万元为限; (2) 若在犹豫期满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65 周岁,我们按照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照正式接受理赔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位卖出价结算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且以 100 万元为限。 |
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行为;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合同解除的处理方式结算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退还予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2.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或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列明的高危职业活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犹豫期满前 | (已交保费-初始费用)×105% |
犹豫期满后至65周岁前 | 个人账户价值×105% | |
已满65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 | |
意外身故 | 犹豫期满前 |
(已交保费-初始费用)×105% (最高领取不超过100万元) |
犹豫期满后至65周岁前 |
个人账户价值×105% (最高领取不超过100万元)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