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点
保费低廉;保障全面,涵盖意外身故、意外医疗、意外津贴、私家车自驾意外和航空意外责任;保障高额,航空意外保险金额最高达50万元;手续简便,一人一卡,一张卡单解决最基本的风险防范需求。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意外津贴、私家车自驾意外和航空意外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特定意外交通事故保险金 | 合同所称特定意外交通事故保险金包括航空意外交通事故保险金和私家车自驾意外交通事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交通事故保险金包括航空意外交通事故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交通事故全残保险金; 私家车自驾意外交通事故保险金包括私家车自驾意外交通事故身故保险金和私家车自驾意外交通事故全残保险金。 |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16—65周岁,身体健康,参保人数不低于5人的团体成员。
投 保 人:各类社会团体。
保险期限
一年。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住院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 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本合同生效前所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被保险人食物中毒,受寄生虫、病毒或细菌感染(但因意外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被保险人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9.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医疗事故;或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列明的高危职业活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或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
14.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或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费用;美容、整容、整形、矫形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术的费用;
15.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停尸费;及购买、安装及修复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牙、假眼、配镜、助听器、心脏起博器等)的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特定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约定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牙齿修复、整形等;体检、疗养等;交通费、食宿费等;细菌或病毒感染;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患先天性疾病等;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