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不超过 90 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进行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责任。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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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
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醉酒、挑衅、医疗事故、流产分娩、精神错乱、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