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身故或残疾,我们自身故或残疾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其它未获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效力随即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谓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是指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均超过1 年,并且各保险单年度应交保险费额度相同的附加合同。
我们自身故或残疾确认日起,不接受任何增加主合同或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或更改保险费交费方式的申请。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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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 若主合同投保人身故或残疾,自身故或残疾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其它未获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效力随即终止。 |
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残疾豁免保费 |
免交主险保单保费+免交超过1年期附加险保单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进行高风险活动、主险保单的各项责任免除、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