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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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 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Ⅲ度烧伤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而导致第1、2或3款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按第1、2或3款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先生30周岁,李太太29周岁,儿子李小宝0岁,李先生投保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以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李太太投保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额5万元,以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李小宝投保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额5万元。年缴保费22218元,交费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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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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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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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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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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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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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Ⅲ度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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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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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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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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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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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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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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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度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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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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