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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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后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3个保险单周年日,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2%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下列三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基本保险金额。2.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身故时已缴纳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生存保险的余额。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期间:至100周岁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15年、2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2%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3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100周岁时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王女士(30 岁)为5周岁女儿投保了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基本保险金额 5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100周岁,年交保险费 6275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